
看了一圈,没几位懂公投的定义是啥…...根据台湾法律,根本不存在独立公投这个东西。
1、台北市:我想独立!
中华民国宪法:你独个毛,违宪。卒。
2、台湾省:我想独立!
中华民国宪法:你独个毛,违宪。再说,你连省议会都被我在1998年废掉了,你想从哪发起公投?卒。
3、台湾地区:我想独立!
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我的法定治权范围就是你,我从我自己独立?精神分裂。
4、唯一的办法是:修改中华民国宪法,将法定主权所及范围,从“依其固有疆域”,改为“仅包括台澎金马”。这在法理上不属于"独立"。
To do that, 需要:
经全体立法委员四分之一之提议,全体立法委员四分之三之出席,及出席委员四分之三之决议,提出领土变更案,并于公告半年后,经中华民国自由地区选举人投票复决,有效同意票过选举人总额之半数。
从实操层面而言,能做到的概率微小。
5、独派民众:哼,我知道上一条坑我。那我直接民间串联,绕过立法院,通过公民联署来发起公投!
公民投票法:对不起,领土变更案是特殊问题,不可以直接公投。必须从宪法层面处理,也就是上一条。卒。
6、还有一个基本不可行、但理论上不能排除的办法是,
由司法院大法官,重新释宪:
1) 推翻民国82年《释字第328号解释》中的“(宪法)其所称固有疆域范围之界定,为重大之政治问题,不应由行使司法权之释宪机关予以解释”。
2)将宪法中的“固有疆域”四个字,解释为仅限台澎金马,不包括大陆和外蒙古。
从实操层面而言,能做到的概率可忽略不计。
7、以上描述了“可不可以进行公投独立”的各项情况。至于用各种办法“成功进行了”之后的后果,例如:国际社会不承认、国际法可能不承认、大陆依据《反分裂国家法》开战导致卒并享年2个星期 等情况,不是本问题的主题,因而在此不作讨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