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志毅“赌球”侵权案

范志毅“赌球”侵权案

范志毅“赌球”侵权案是由2002年6月16日上海《东方体育日报》刊发《中哥战传闻范志毅涉嫌赌球》引发的名誉权纠纷。该报随后于6月17日、19日刊登对范志毅父亲的采访及其本人声明,并于6月21日发表编后文《真相大白:范志毅没有涉嫌赌球》澄清传闻 。

2002年7月,范志毅向上海市静安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东方体育日报》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同年12月18日,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求,认定报道不构成名誉侵权。判决首次提出“公众人物”概念,明确公众人物对媒体正当舆论监督中的轻微损害应予以容忍 ,并要求原告举证媒体存在主观过错 。该案被视为中国公众人物名誉权限制保护的首例司法实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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