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遗产税

总遗产税

总遗产税又称“总遗产税制”,指就死亡人的遗产总额而课征的一种遗产税,是对财产所有人死亡后遗留的财产总额综合进行课征的税制。

总遗产税设有起征点,一般采用累进税率。 其最主要的特征为“先税后分”,即先就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财产净值进行征税,然后再将税后财产分配给继承人。 纳税人是遗嘱的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不考虑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亲疏关系和继承人的个人情况。 其课征方法有: (1) 按遗产转移的次数先后,课以不同的累进税; (2)按遗产总额减去负债后的净额课征; (3)规定免税额,对小额遗产免课; (4) 准予分期纳税或以实物交纳。 总遗产税制具有征管便利、征收成本低、税源易控制等优点,但由于不考虑继承人的具体情况,可能导致税负分配有失公平。 目前,美国、英国、韩国、新加坡等国家实行总遗产税制。

早在公元前7世纪,古埃及就已存在对财产转移统一征税的做法,被视为后世总遗产税模式的由来之一。 近代遗产税始于1598年的荷兰,美国于1916年正式开征并延续至今,其联邦遗产税制属于总遗产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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