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这事真好玩。一时想不太明白,我暂时是这么觉得:黑暗丛林法则跟一般的丛林法则或者所谓的“自然状态”(所有人反对所有人)不同,它本质上是一种“共识”。这意味着它有两个特征:
(1)既然它是对相遇所带来的危险性或者风险的一种应对或者“调节”,那么“应该躲避”或者“不要暴露自己”这种指令的形成,是以事实上的相遇、甚至是大量的相遇为前提的。所以,它至少不能成为费米悖论的一种社会学解释。也就说,它不能构成对“绝对隔离”这种现象的解释或者说明。
(2)作为共识,它预设了一个“共同体”,即当你观察到一个群体都符合某一行为模式,并且这种行为模式不是“自然”的,而是作为某种对某一事实性论断(“相遇是危险的”,比如)的反应而存在的时候,这意味着这里存在着某种“知识”传播的途径。而这已经违反了黑暗丛林法则所说的那种绝对隔离的状态。换句话说,作为法则,即“无例外”的指令,它实际上是自我矛盾的。
...这里有个非常有趣的不对称,至少在社会学领域中,绝对的光明是可以想象的,但绝对的黑暗则无法想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