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考水平的刑法我这个民法研究生还是答得上来的233.
第一问,原因在于你没搞清楚吸收犯和牵连犯的定义。吸收犯是前一行为与后一行为之间虽然是两个行为,但是从整体来看构成了因果关系,并且存在必然性。
回到问题,盗窃一个皮箱,你只能推断出行为人此时具备的是盗窃财物的故意而非盗窃枪支的故意,因为枪支可以扩大解释为财物,然而财物却肯定不能缩小解释为枪支,这是法律解释技巧,所以你只能解释行为人此时犯了盗窃罪,而且必须是盗窃普通财物。因此无论如何我们也不能说一个人想偷财物他就想偷一把枪,你混淆了行为人故意的内容。
也正因此,甲盗窃到财物却发现到其中其实是一把枪时,他此时完全有两种选择,一是抛弃枪支,因为抛弃后他肯定就不再成立藏匿枪支了;二是选择收藏,此时才构成了私藏枪支弹药罪的行为。
所以甲既然能有两种选择,那么他怎么就是有必然性的吸收犯呢?在司考和考研的考题中,吸收犯和牵连犯的区别就在于是否有必然性。
第二问,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当然不需要伪造公文,你觉得必须要公文是因为你觉得骗子一定要装的很像样,一定要有工商执照和银保会签发的许可证明等等。然而实际上只要是非法设立了一个金融公司,行为人就有可能触犯这条法律。比如说甲与同伙五人设立ABC社有限公司,它不叫银行,却在干银行的活,执照上也是一般服务业公司,但是这个公司就是在大力放贷、放息吸储,它没有准备金、没有备案、没有执照,难不成就不属于擅自设立金融机构了吗?
既然不具备必然性,那么该罪当然不需要伪造公文,否则相当于扩大了该罪的成立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