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核安全法规体系

日本核安全法规体系

日本核安全法规体系是以《原子能基本法》(1955年)为顶层法律框架,涵盖核能和平利用原则及安全监管机制的法律集合。该体系包含《原子炉等规制法》《放射性同位素等辐射危害防护法》《电力事业法》《原子力灾害对策特别措置法》等子法,分别规定核设施建设运行、辐射防护标准、电力设备安全规范及核应急管理职责。

法规明确核设施安全设计审查、放射性从业人员剂量控制等技术标准,并由辐射审评委员会确保标准一致性。日本实行核损害无过失无限赔偿责任制,要求运营者需预先准备600亿日元赔偿资金组合。

福岛核事故后,日本着手修订法律体系,包括2012年新设核能监管厅、更新《灾害对策指针》及强化核电许可技术标准,以完善安全监管与防灾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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