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对执法人员和受行政机关委托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在行政执法中出现的执法过错行为,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实施行政行为,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的制度。该制度通过界定过错情形、明确责任划分及追责程序,旨在规范执法行为并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
该制度推行初期采取试点模式,各地依据规范性文件逐步细化实施细则。2007年《上海市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首次建立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理相结合的追责体系 。2024年多地出台更新条款,明确责任主体包括承办人、审核人和批准人,规定从警告到刑事追责的递进处理方式,并设立申诉复核程序 。实施过程中通过建立立案审查、听证申辩、跨部门核查等机制,重点解决责任界定模糊、执行力度不足等问题 。部分区域还推行错案统计报告制度,强化监督检查的规范化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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