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谢邀。现就我所知的有关规定和观察到的一些实际做法,说点看法。
一、中央部委的部务委员、部党组成员兼某司司长,应当会有这样的情况。如果一个具体的部或委,属正部级或副部级,部务委员或可以是正部级或副部级,也可以不是,只是司局级。部委是一个享有级别的机构,部务委员是这一机构研究工作时的议事成员。党组不是一级党组织,他是上级党的委员会的派出组织,党组对本部委的重要事项有决定权,对干部有管理权。担任部委委员或党组成员的,往往是个人有相当资历,某些方面特别有经验,或者他担任司长或局长的这个司或这个局特别重要。在他们担任部委委员或党组成员时,可以不担任副部级实职,但可以享受副部级待遇,也可以不享受。
二、省政府党组成员兼任某厅厅长,或者说某厅厅长是省政府党组成员,其理与上述相同。
三、省政府资政,应当是相当于顾问一类的职务,名义上是一个闲职,但如受政府委托授权,我想也应该可以具体分管一部分工作。从网上得知,湖北省副省长段轮一,退下来后,担任省政府资政。未到完全退休年龄,一时不能作其他安排,如到政协或人大,或已到退休年龄,某些方面特别有经验,需要其起参谋作用,会发生这种情况。此非中国大陆独有。据维基百科介绍,中华民国即有,新加坡也有。但赋予其的具体内容,会有差异。
解读中国大陆的这一现象,需要明白几点:中国是一党执政的国家,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同时实行的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还有党管干部的原则等。在法定程序上,人民代表按选举法产生,政府首脑、审判和检察机关负责人,按组织法设定的程序,经人大主席团提名或代表联名提名,经过预选,正式选举等办法产生。组织法还规定了地方国家行政机关负责的事项。
关于党组,党章有专章规定,一开始就说:“在中央和地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经济组织、文化组织和其他非党组织的领导机关中,可以成立党组。党组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组的任务,主要是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讨论和决定本单位的重大问题,并管理干部。
政府及审判、检察机关首脑人物的产生,实行的是选举制。依法可以不是党员,按法定程序,一经产生,就是法定结果。中央及地方的党的委员会实行的也是选举制,而党组则是派出组织,成员是由上级党组织指定的。部门的负责人,实行的是任命制。
通读上述有关规定,仔细研究一番,就会知道其中有许多照应点,明白其中的逻辑关系,以及当今中国的权力架构和控制方式。
较早之前,我曾知道有一位县长正职,经合法程序产生而得以确认,但在工作中难点多。现在则没听说政府正职负责人,有不是党员的,但从县级政府到省级政府,一般都有不是党员的副职负责人。部委及厅局科局等机构的正职,也可以不是党员,科技部部长万钢就不是。我还知道有一个省有一个文化名人,是党员,也是厅长,但却不是党组成员。
地方党的委员会中的常委,有相应的行政级别,如县委常委,是副县级。而党组,不是一级党的组织,只是一个派出组织,其成员,则不一定有相应级别。如某厅局的党组成员,可能只是处级,而不一定是副厅级。
一个厅长,作为省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首长,他的工作要对省政府负责,要接受省长及协助省长工作的分管副省长的领导,如果不是党员,比如出现万钢这种情况,也得执行厅党组的决定,而党组还有干部管理权。当这位厅长与厅党组的意见不一致怎么办?据我观察,这是有一套工作方法的。有关方面会对厅党组有交代,必须尊重和支持厅长的工作,并为厅长创造良好工作环境。正常情况下,厅党组书记和厅长间会有若干沟通,以求一致。如果事涉重要,厅党组与厅长想法又不一致,而又相持不下时,双方的上级,就会出面做工作。
众所周知,地方政府要接受地方党委的领导,但也会发生矛盾。比如一个县长,一般都是县委副书记,是协助书记工作的。但县长却是按人民代表大会制的这一套办法,选举产生的,是一个法定结果。如果县长不考虑书记的意见,在行政上自行其是,就会发生矛盾,甚至产生尖锐矛盾,导致扯皮,这就是通常所说的班子不团结了。如果协调不了,通常上级就要动手调整班子了。
有关中国的权力架构,讨论和探讨不少,相信从网上也可搜出不少。提问者如有兴趣,可以去深入研究的,我也就只能说这么多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