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更新】
根据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6年5月19日晚,北京市昌平区新东方外国语高中,16岁花季少女姚某惨遭同级男生王某先奸后杀。
据此前的媒体报道,案发时16岁的小姚与17岁的王某均为北京昌平某外国语学校高一年级学生。2016年学校元旦晚会,担任晚会主持人的小姚引起了王某的注意。晚会结束后,王某就向同学要走了小姚的微信,并加为好友。之后,二人偶有聊天,但联系并不紧密。次月,王某向小姚表达了爱意,但后者以学习为由拒绝。
案发之前,姚某还曾向母亲抱怨王某总是找自己麻烦,但母女都没有放在心上,母女俩经常一起讨论姚某出国后读什么学校、选什么专业的事情。
2016年5月19日20:48分,李某正和女儿微信聊天,没有收到女儿回复;
◆ 当晚21:00,姚某手机显示和某同学通话两次;
◆ 当晚22:02,王某翻墙离开学校,被监控拍到;
◆ 2016年5月20日0:40分,李某接到学校电话,被告知自己女儿姚某和王某出去至今未归;
◆ 2016年5月20日上午,王某投案,他承认自己杀害姚某之后拿走手机并关机,但不承认自己强奸姚某。随后王某被公安刑事拘留;
◆ 2016年5月20日,李某到达学校被告知女儿姚某遇害。
受害人:姚某
相关报道视频:https://v.qq.com/iframe/preview.html?vid=x00237pbjma&width=500&height=375&auto=0
视频来源:北京生活频道《生活这一刻》
王某坚称和姚某是自愿发生性关系,事后由于姚某反悔要向老师报告,情急之下用手将姚某勒死,李某从女儿生前反应来看,怎么都不相信是他俩是男女朋友关系。两人是否是自愿发生性关系?这成为本案最大的分歧点。有网友表示,事发当晚,是王某在学校的一个狂热仰慕者刘某给姚某打了两个电话,才引姚某到被害的教室。
另一个关注点是,被告人王某实施强奸犯罪、故意杀人犯罪时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法院是否应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2017年4月19日,该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王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1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性质恶劣,后果严重,依法应予惩处,且应对其数罪并罚。
王某到案后不如实供述强奸犯罪事实,其所犯强奸罪,不能认定自首,且性侵害未成年人,故对被告人王某所犯强奸罪,酌予从重处罚。
根据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据了解,宣判过程中,王某始终不发一言,目前也尚未表示是否上诉。
在事发后到宣判的13个月里,“为女儿讨个公道”成了被害人小姚母亲李女士生活的“唯一目标”。
一审宣判后,李女士的面容看上去无悲也无喜。对于判决结果,她表示:“作为一个母亲,我到目前还是没办法接受这个事实,我希望杀人者偿命;但是作为一个公民,我知道凶手已经得到了应有的严厉惩罚……”
“找个合适的时候,为女儿处理后事。”李女士说,这是案件落判后,她最想做的事情,在凶手没有得到法律制裁前,女儿的尸体一直没有火化,而法院的判决结果,是对女儿最好的交代,她要将女儿带回老家安葬。
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但在本案中,被告人王某为了逃避法律责任,在实施强奸后不思悔改另起犯意,扼压被害人颈部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实施故意杀人行为,主观恶意明显、犯罪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危害性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第13条,对于犯罪对象为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妇等弱势人员的,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严重程度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故而,根据被告人王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对其不予从轻处罚。
正义会迟到,但永远不会缺席。至少,在中国这片土地上。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作恶之人都得到了相应的惩罚。
◆ 加拿大
2012年5月,蒙特利尔市发生的一起凶杀案震惊全球,成人片演员卢卡·马尼奥塔(Luka Magnotta)邀请林俊来到了自己的家中,然后在网络上直播了自己分尸作案的全过程……场面简直恐怖血腥,令人发指。
5年过去了,这位杀人魔似乎毫无悔意,反而在监狱中过着如同英国皇室般的生活。而当地时间6月26日,他还将在亲友的见证下和一名男性狱友幸福地结婚。他频频接受媒体采访,感觉丝毫没有悔意。
◆ 德国
一名32岁的来自伊拉克的难民于2016年8月和11月分别在德国波鸿鲁尔大学附近对两名中国女留学生实施了严重的暴力性侵犯罪。德国波鸿地方法院今年5月作出宣判,伊拉克籍被告被判11年监禁。
还有一起奸杀案发生于2016年5月,中国留学生夜跑惨遭外国“官二代”奸杀,因爸爸是警察局长,案情被掩盖,嫌犯差点被无罪释放。
◆ 美国
弗吉尼亚州童婚新法律颁布之前,只要女孩父母同意并且女孩已怀孕的话,年龄达到12岁就可以结婚了。这种法律不仅“有利于”拐卖人口和变相婚姻强奸,也为性侵儿童提供了一条躲避法律调查的“快速通道”。从2004至2013年,有大约4500名低于18岁的弗吉尼亚州女孩踏入婚姻,而这其中,有超过200名15岁以下的。一向以自由文明标榜自己的美国,竟仍允许童婚发生,而且并不是个例。
延伸阅读:
-----------------
--------------分---割---线-------------
这个话题很沉重。
对发生这样的悲剧,我们深感痛心,为花季少女的被害感到惋惜,为犯罪嫌疑人的残忍感到震惊。
据媒体报道,检方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4月19日上午10时,该案在北京市一中院不公开开庭审理,19日下午3时20分许,庭审结束,此案未当庭宣判。
我国《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我们将和大家一起期待法律的公平和正义。
此外,我们已经注意到,本案被媒体曝光后,网上有很多关于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违法犯罪从轻或减轻处罚规定的讨论。我们将履行好桥梁纽带作用,及时全面地向立法机关反映公众的期待。
————————
本文作者:团中央知乎团队@卖萌的零食工
————————
补充说明:
很多网友对《未成年人保护法》(以下简称未保法)的性质有误解。
未保法制定于1991年,于2006年进行了修订,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所强调的儿童发展权、参与权等重要权利都予以明确规定。未保法素有未成年人保护领域的“小宪法”之称,该法规定了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应当遵循的三大原则,即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品德、智力、体质的规律和特点,以及教育与保护相结合。这几项原则也是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基础原则。另外,未保法规定了四大保护措施,从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四个方面规定了不同社会主体在未成年人保护中的的责任和义务。
作为一部综合性立法,其不可避免的具有很多局限性。可以说,未保法是一个纲领性的法律,多数情况下只起到一种宣传、倡导的作用,立法过于原则,倡导性条款较多,法律责任部分不完善,不具备实体法的可操作性,无法形成有效的执法体系。实践中,也没有哪个法院是仅仅依据未保法来作出判决的。
所以,未保法是让家庭,学校,社会保护未成年健康发展,禁止虐待等行为的。不是什么“未成年人渣保护法”。真正让未成年免除刑事责任的,或者不适于死刑的,是《刑法》当中的“刑事责任年龄”相关规定。
《刑法》当中的不适用死刑情况:即《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刑事诉讼法规定未成年犯罪要保护隐私,不公开审理。所以,众多网友要求的,其实是需要改变《刑法》中的相关规定。
那么,《刑法》这个规定是怎么来的呢?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进步,越来越多的国家规定摒弃对未成年人犯罪适用死刑的制度。时至今日,对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几乎成了一条世界性的通则,而且,这种规定得到了国际性规范文件的确认。
《公民权利公约》第6条第5款规定:“对18岁以下的人所犯的罪,不得判处死刑”,即任何人只要其在犯罪时未满18岁,便免于被判处死刑。《关于保护死刑犯权利的保障措施》第3条也规定,对犯罪时未满18岁的人不得判处死刑。《儿童权利公约》第37条规定,对未满18岁的人所犯罪行不得判以死刑或无释放可能的无期徒刑。1985年11月29日联合国大会通过了40/33号决议,该决议通过的《联合国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即《北京规则》)规定,对少年犯任何罪行不得判以死刑。
对未成年人禁止适用死刑是现代各国刑法的通常规定。粗略统计,在全世界存在死刑的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中,绝大部分都对未成年人排除适用死刑,其中,有70多个国家禁止对犯罪时不满18岁的人适用死刑。越南刑法典(1999年)第35条第2款规定,对于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俄罗斯联邦刑法典(1996年)第59条规定,对犯罪时不满18岁的人不得判处死刑。日本少年法第51条规定:“对犯罪时未满18岁的人,应处死刑的判无期徒刑,应处无期的判10年以上15年以下惩役。”埃及青少年法第15条规定:“年满15岁而不满18岁的青少年,犯了死罪或终身劳役罪,可判处15年以上的监禁。”
对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也是新中国的一贯刑事政策。例如,1951年10月公安部《关于处理女犯、少年犯及老年犯的指示》规定,对于18岁以下的少年罪犯,即便情节严重、罪当处死,也不能处死。在历次的刑法草案中,如1954年《刑法指导原则草案》第10条,1957年《刑法草案》第22稿第48条,1963年《刑法草案》第33稿第48条,1979年《刑法草案》修订2稿第36条,都规定:犯罪时不满18岁的人,不适用死刑。1979年刑法吸收了上述规定的基本内容,在第四十四条中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如果所犯罪行特别严重,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很多网友都在举例一个日本案例:1999年福田孝行在日本广岛光市杀害了一名年轻的家庭主妇后,又对其尸体进行强奸。因为担心其仅有11个月大的女婴哭泣不休引来周围邻居的注意,他先将婴儿向地上抛掷,见其仍在挣扎哭喊后又将其勒死。
虽然当初判处了未成年人罪犯死刑,但那是因为日本的未成年规定是20岁,案犯福田孝行作案时年满18岁,所以与日本的《日本少年法》第51条规定并不矛盾。如果福田孝行作案时未满18岁,那么是不可能判处死刑的。
————————
本文作者:@鬼神李子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