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属于国企。
国有独资公司: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地方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
1.不设股东会
(1)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2)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注意:董事会并不是“ 国独”的最高权力机关)
2.必设董事会
(1)国有独资公司必设董事会。
(2)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3)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非职工董事委派,职工董事选举。
注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是选举的,而是指定的。
(4)兼职禁止义务(相对禁止):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3.必设监事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4.必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解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