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新收入准则的框架下,收入的确认需要区分合同履约义务是:时段履约义务?还是:时点履约义务?
所以,回答题主第1问的关键在于,这种业务模式的合同履约义务,是时点履约义务?还是时段履约义务?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十一条
按照14号收入准则的逻辑,其实很简单,满足十一条的(一)、(二)、(三)其中之一,则为时段履约义务;否则,则为时点履约义务。
一般来说,这类带有研发性质的项目,通常情况下不会属于(一)、(二);因为大概率从客户方的角度,最终需要的是研发成果,而非研发过程(研发过程可能也有点用,但不是最核心和关键的目的)。
所以,判断本题的关键还是在于:(1)是否具有不可替代用途;(2)合同履约过程中是否有合格收款权。
(1)是否具有不可替代用途?并没有说清楚,但一般情况下这类研发项目从:“实际可行性限制”和“基于最终转移给客户的商品的特征判断”角度来看,都符合不可替代用途。
(2)合同履约过程中是否有合格收款权。由于本题中已经明确提及:因我司技术原因最终研发失败需要退全款。
这样的话,可以看出由于技术相关的研发失败风险由乙方承担;由于技术以外的研发失败风险(如市场变化、政策变化等)则由甲方来承担。
那么,判断合同履约过程中是否有合格收款权的关键则在于乙方对技术失败风险的判断。
那么,乙方对技术失败风险的判断是多少?才支持技术风险极低?建议技术失败风险<5%(参考《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
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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