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之前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20*25%需要转回,对应科目为“盈余公积和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同时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2600-1840)*25%=190,对应的科目为“盈余公积和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账面价值=2000-100=1900
计税基础=2000-80=1920
由于投资性房地产的账面价值小于计税基础,应当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20*25%=5
贷:所得税费用 20*25%=5
账面价值=2000-100-100=1800
计税基础=2000-80-80=1840
此时,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余额为40,递延所得税资产余额为40*25%,当期确认递延所得税资产发生额为:40*25%-5=5。
会计分录: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 5
贷:所得税费用 5
账面价值=公允价值=2600
计税基础=1840
此时二者的差异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变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为 2600-1840=760,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变为 760*25%=190
对于计量模式变更,我们先假设若不考虑递延所得税影响,此时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2600与账面价值1800的差额为800。根据会计准则规定,计量模式的变更为会计政策变更,差额应当调整期初留存收益,即调整“盈余公积”和“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因此,会计分录如下:
借:投资性房地产 2600
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 200
贷:投资性房地产——成本 2000
盈余公积 800*10%=80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800-800*10%=720
然后,考虑所得税影响,则会相应做这样一笔分录:
借:盈余公积 19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171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2600-1840)*25%=190
至于为什么这笔递延所得税对应的科目是计入留存收益,可参见我的另一篇回答:
而对于原来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其余额为10(第一年的5+第二年的5),应当作转回处理。但是这个转回,对应科目是什么呢?是转回原来的“所得税费用”科目嘛?
然而,并不是。递延所得税资产转回的对应科目应该仍旧为留存收益,即“盈余公积和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为什么呢?
对此,需要对这个递延所得税资产转回的原因进行分析。我们知道,原本税会差异是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递延所得税资产,后面由于计量模式的变更,税会差异从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变为了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换言之,造成递延所得税资产转回的原因在于计量模式的变更,而计量模式的变更属于会计政策变更。因此,在对之前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转回时,对应的应当计入留存收益。
因此,递延所得税资产转回的会计分录为:
借:盈余公积 1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9
贷:递延所得税资产 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