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 up 主“渗透之C菌”在哔哩哔哩直播间公映其购买的电影《爱乐之城》?

如何看待 up 主“渗透之C菌”在哔哩哔哩直播间公映其购买的电影《爱乐之城》?

更: 更新一下C菌第三条微博。

第三条因为太长了,我就不放上来了,链接在此:Sina Visitor System

在此对一些事项作出一些澄清:

1.关于商业用途以及“以营利为目的”

本回答中所指的“以营利为目的”完全取自法律上的定义,并没有任何褒贬或倾向性。我相信C菌这次并没有想要营利,但是在法律的定义上还是算营利了(针对回答创建时,关于第三条微博的见第三点)。这只是为了证明这一规定实际上是违反了用户协议以及法律的,没有其他意思。

如果这对C菌造成了困扰,我对此表示抱歉。

2.关于“法律盲区”

这是这个微博唯一一个不大好的地方。三篇微博,每次都会或多或少讲到“法律的灰色地带”,“法律盲区”之类的词,好像法律并没有规定直播是否属于商业行为一样。

直播是不是商业行为在本回答已经有大篇幅讲过了,如有需要可以去回答正文。

这次我想说的是,关于某回答将直播送礼物定义为“自愿捐助”。(并重复了3次)

捐助这个词,用在个人身上,意思是

用在组织上,指的是

呃,带入哪个,似乎都不成立。C菌既不是一位需要社会援助的人,也不是一个非营利组织。所以用“自愿捐助“来描述”送礼物“这一行为,我想是不大合适的。

当然,如果这里的“自愿捐助“是这位答主自行创造的解释那就另说了。

3.关于捐赠

可以说这是一个非常好的解决方式 (终结此题:)。在此之后我们可以非常肯定地说这次直播不构成侵权。C菌这次的处理方式可以说是经过权衡利弊之后的最好的结果。

不过很可惜,如果这句话是在C菌发的第一条微博里,对本次事件的负面声音会小很多。

对此C菌是这样解释的:

私认为,“本次直播大家千万别送礼物”这句话并不能直接推出“本次收益将会捐给公益“这一结论,甚至可以说是有些牵强的。此外如果一开始就打算这么做的话,在最开始的微博里就应当声明这一点 (理由见上)。所以“一开始就打算这么做”这句话真实性还是值得怀疑的。

不过,it doesn't matter. 只要C菌说出了这句话,我们就应当为她鼓掌。这是C菌对正版内容,正版化进程支持的一个很好的体现,也为其粉丝作出了一个很好的表率。

我希望以C菌微博里的一句话结束这次更新:

------下面是4/21的更新,因为不大重要,就不放在最上面了------------------

有答主提出了由Berne Convention (伯尔尼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公约)得出应当由中国法律进行处理,原文在这里:如何评价知名UP主“渗透之C菌”在哔哩哔哩直播间公开放映其购买的电影《爱乐之城》? - 知乎

原文总结得很好,可以作为适用法律的参考。

根据Berne Convention第五条第一点:

//答主之前对此公约的这一条理解有误,现已改正

其适用法律为其成员国的法律。而此处成员国(即事件发生地)为中国,所以本次事件适用中国法律。

关于中国的法律, @Nieve 的答案(如何评价知名UP主“渗透之C菌”在哔哩哔哩直播间公开放映其购买的电影《爱乐之城》? - 知乎)已经说得很详细了,我就不再说了。

--------------------------以下是回答正文(创建于4/18)-------------------------

C菌是一位很优秀的up主,但是这次C菌的做法确实有不妥之处。

第一个问题:iTunes买的正版能够直播吗?

显然不能,

根据条款,iTunes购买的是不能用作商业用途的。而直播很显然是商业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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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有些人对直播是不是商业行为还是抱有疑问。

根据18 U.S. Code § 31, 对商业用途的定义如下:

注意其中的 “other undertaking intended for profit”,不仅是直接,间接的商业活动算“商业用途”,实际上所有“意图营利”的事务均属“商业用途”。

对于中国的法律,可以参考这个回答:如何评价知名UP主“渗透之C菌”在哔哩哔哩直播间公开放映其购买的电影《爱乐之城》? - 知乎

而直播,很显然,是一种营利行为,其大部分收入会归于up主和直播平台。

截至2017年4月19日早7:36,C菌直播间七日榜投喂前十总数为38712666,按每个星期这么多礼物来算,乘四后为15,485,064。因为主播平台分成50%,除以2后是7,742,532。瓜子换人民币比例是1000:1,除以1000后是7742.53元。

当然,这个只统计了前十,而且没有剔除银瓜子(不过能上前十的银瓜子比例应当不高),所以还是和真实收入有些差距的。

每个月接近8K的收入,说高也不算高,不可能作为C菌的主要收入来源。然而,这并不影响我们得出直播是营利性质的这一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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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

注意:

这也就是说,任何没有明确授权的利用服务的方式均属违反协议。这就把“法无禁止即可为”这条路给堵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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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C菌做的不妥之处并不是侵权放映了电影(因为毕竟她之前也不知道),而是事后微博上的这么一段话:

虽然没有明说,但这句话实际上否认了这一行为违反了协议,反而给那些指出错误的人扣上了“抬杠”的帽子。C菌本人也知道电影不能用作商业用途,所以这段话多少有些搅浑水的意味。

此外

这句话就是完全没有意义了。我们也就是说下哪些地方不妥,怎么就需要律师辩护了?难道iTunes的条款还不够明显?

然后

<del>央视所有音乐都是有正版授权的</del>

音乐和游戏并不能直接和电影对比。

音乐的主要收入来源为演唱会/音乐app版权(国内)。并不会有人听了视频里的BGM就不去演唱会/不在音乐app里面听了,反而可能激发你去音乐app里面反复听的兴趣。

游戏同理。很多人看了某主播的实况反而会很想买这个游戏。

然而电影,大部分人看过一遍就不会再想看一遍了。(二刷三刷的是真爱╮(╯▽╰)╭)

当然这并不能否认音乐,游戏的侵权性,只是没有像电影那么严重罢了。电影造成的损失会远大于音乐/游戏

有很多主播直播盗版片是一个比较好的例子,但是很显然,这些主播是遭到很多人唾骂的(包括C菌?),所以这并不能成为C菌免于批评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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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说,我对C菌发的这个微博感到很不解,为什么要这么长篇的辩解,而不是道歉?

当然,她发的第二个微博就好多了。

这才是C菌嘛^ _ ^

然而,关于法律部分……懒得吐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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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答主说

盗版歌?

Apple Music订阅

盗版游戏?

呃,平时游戏玩得不多。不过我可以保证我并没有玩过除这以外的付费游戏。

盗版电影?

由于电影一般是去电影院看的,我又没有什么收集电影票的习惯,这不太好证明。这个……你们爱信不信吧

顺便放下我的Adobe CC订阅

还有Office 365订阅

应该足以证明我有权利回答这个问题了吧?

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