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能否单独证明案件主要事实)为标准,区分为直接证据、间接证据。
(1)直接证据: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人+行为),无须推理过程,即可直观说明犯罪行为是不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所实施
举例:直接说明犯人犯罪行为的被告人口供、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临死前向医生讲述)、证人证言等言辞证据
(2)间接证据:不能单独证明+需与其他证据结合
举例:物证(有被害人血迹的匕首)等实物证据、不能直接说明犯人犯罪行为的证人证言(如擦血迹≠杀人)等言辞证据
刑事案件的主要事实:犯罪行为是否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实施。
证明关系的不同:某一证据是否可以单独直接地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
直接证据、间接证据都可以是原始证据或传来证据。
被告人口供一般是直接证据,实物证据一般是间接证据,其他言词证据多为直接证据,但也有间接证据。
①根据证明理论和司法实践经验,在完全运用间接证据认定有罪的情况下,必须遵守以下规则:
A.必须严格遵守运用证据的一般规则,即应审查间接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B.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
C.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之间必须协调一致,没有矛盾,如有矛盾必须合理地予以排除。
D.间接证据的证明体系必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得出的被告人实施犯罪的结论必须是唯一的,确凿无疑的。
②《高法解释》第105条规定,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A.证据已经查证属实;
B.证据之间相互印证,不存在无法排除的矛盾和无法解释的疑问;
C.全案证据已经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
D.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结论具有唯一性;
E.运用证据进行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
根据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可分为:
1.直接证据:能够单独、直接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
2.间接证据:不能单独、直接证明待证事实,需要与其他证据相结合才能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
3.判断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时,不用考虑证据的来源、形式、证明力等因素,仅看其能否直接证明待证事实即可。
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只看证据内容的完整性,与来源、证明力大小等无关:
(1)在内容上能够完整说明待证事实的,为直接证据;
(2)在内容上只能证明待证事实的一个部分或者片段的,为间接证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