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委和党工委有什么实际上的区别?

党委和党工委有什么实际上的区别?

通过调研上海市,江西省南昌市、赣州市、宜春市,海南省海口市、三亚市等地县一级下辖街道地区党的组织体系建设情况,发现县级地方党委普遍在街道地区批准设立“街道党工委(党委派出机关,全称一般为‘中国共产党某县(市、区)委某街道工作委员会’)”,实际上大多数的街道地区拥有成立“街道党委(党的基层委员会,全称一般为‘中国共产党某县(市、区)某街道委员会’)”的丰富基础条件,应设却未设立“街道党委”,这是未严格贯彻落实党章党规要求的全国性、大范围现象。调查发现,只有极少数地区按要求设立了“街道党委”,如陕西省延安市宜川县丹州街道党委等。

要不要设立“街道党委(街道党的基层委员会)”?《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第二十次全国代表大会部分修改,2022年10月22日通过)第三十三条规定,“街道、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村、社区党组织,统一领导本地区基层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加强基层社会治理,支持和保证行政组织、经济组织和群众性自治组织充分行使职权”。从语言逻辑上辨析,通过阅读党章“街道、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和村、社区党组织,统一领导本地区......”,结合工作实际,可以理解为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和乡镇地区内的村、社区党组织(村、社区基层党委、党总支或党支部)统一领导乡镇地区工作。乡镇地区由乡镇党委统一领导,那么同理,街道地区工作也应由街道党的基层委员会和街道地区内的村、社区党组织(村、社区基层党委、党总支或党支部)统一领导。从出台意见上佐证,《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基层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共中央办公厅2019年印发)要求“提升街道党(工)委统筹协调能力”,对象既包含“街道党委”也包含“街道党工委”,说明中央充分认可和重视“街道党委”发挥作用。从有关规定上理解,《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印发,2018年12月28日起施行)第二条规定,“乡镇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村指行政村)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全面领导乡镇、村的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必须坚持党的农村基层组织领导地位不动摇”;第四条规定,“乡镇应当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乡镇党委每届任期5年,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乡镇党委作为乡镇党的基层委员会,结合二十大党章可知,对本乡镇地区进行“统一领导”。二十大党章将“街道、乡、镇”并列表述、归为一类,应当按要求于“街道”设立“街道党委(街道党的基层委员会)”统一领导本街道地区工作。

将“街道党工委”归类为“党委派出机关”有什么依据?需要弄清楚范围更广的“党的工作机关”含义,按照《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中共中央2017年3月1日印发)第二条规定,“党的工作机关是党实施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的政治机关,是落实党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决策部署,实施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推进党的事业的执行机关,主要包括办公厅(室)、职能部门、办事机构和派出机关”,这里能够清楚地知道“党的工作机关”主要包括4类:党委办公厅(室)、职能部门、办事机构和派出机关。

为进一步理解“党的工作机关”设置,以中共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委举例,上高县委工作机关中的“办公厅(室)”是指“上高县委办”,“职能部门”则是指“上高县委组织部、上高县委政法委、上高县委宣传部、上高县委统战部”等职能单位,这是比较容易分辨和判断的。那么“办事机构”又是怎么一回事呢?结合《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中共中央2017年3月1日印发)第十四条规定,“党委办事机构是协助党委办理某一方面重要事务的机构,一般是指党委为加强跨领域、跨部门重要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协调而设立的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承担议事协调机构的综合性服务工作,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履行特定管理职责”,举例来说,“上高县委党的建设工作领导小组”“上高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上高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上高县委财经委员会”等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担任组长、副组长,定期议事,县委部门、县政府部门共同开展工作,且设置办公室于某具体单位的,就是此类“办事机构”。关于“派出机关”,按照《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第十五条规定,“党委派出机关是党委为加强对特定领域、行业、系统领导而派出的工作机关,根据有关规定代表党委领导该领域、行业、系统的工作”,比如,“中共上高县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中共上高县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中共江西上高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工作委员会”“中共上高县敖阳街道工作委员会”等派出机关就是此类,以上派出机关名称实际也有不规范之处,但前后缀一般为“中国共产党XXXX工作委员会”。“街道党工委”是县级地方党委为加强对街道的领导而进行设立,符合“党委派出机关”的要求特点。

全国广泛设立的“街道党工委”它的存在合理吗?还有哪些功能?党章第十三条规定,“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可以派出代表机关”;根据《中国共产党工作机关条例(试行)》第十五条规定可知,党委派出机关代表党委领导工作;《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基层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中对“街道党工委”提出工作要求,由以上3点,可确定县级地方党委设立“街道党工委”的依据充足。《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2020年12月11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修订)第十条规定,“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派出的机关工作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等,经同级党的委员会批准,可以划分为选举单位”,第十条中“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派出的机关工作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等”,更加明确了“街道党工委”由“党委派出”的特征,它是由县级地方党委直接派出的,除“加强对特定领域、行业、系统领导”外,同时还可以发挥地方组织选举单位功能。

为什么不能将“街道党工委”说成是“街道党的基层委员会”?首先需要明白“党的基层委员会”基本含义,引用党建读物出版社(中组部官方出版社)最新出版的《新编基层党务工作手册》进行解读,“党的基层委员会简称‘基层党委’,是党的基层组织的形式之一。一般情况下,党员人数100人以上的,经上级党委批准,可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人数不足100人的,确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下面可以设若干党总支或党支部。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由此可知党的基层委员会(基层党委)具有党员人数要求(工作需要设立)、上级党委批准、由选举产生等几个鲜明特征,而街道地区长期居住大量党员,拥有成立“街道党委”的丰富基础条件。党章第十条规定,“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从特征上分辨,“街道党工委”作为地方党委派出机关,其领导成员不由选举产生,这不符合前文所述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这个重要特征;从功能作用上分辨,结合上文提到的若干条款表述,“街道党工委”更侧重于“加强领导”,而“街道党委”更侧重于“统一领导”,可得出党章党规对二者赋权不同。

全面贯彻落实党章党规要求,推进新时代组织工作高质量发展。结合《关于加强和改进城市基层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和全国组织部长会议2023年组织工作重点任务“分类别指导推进传统领域党建工作”要求,促进全国各城市街道党的组织体系健康发展,为深化城市基层党建引领基层治理建牢组织架构,建议如下:

一是由中央下发文件推动,要求全国各城市符合成立基层党委条件的街道地区,成立“街道党的基层委员会”暨“街道党委”;对未达到成立基层党委条件(如不足100名党员)的街道地区,要求其上级地方党委,首先根据工作需要,按规定设立“街道党委”统一领导此街道地区工作,并及时组织指导街道基层党委进行选举。同时,可考虑出台“中国共产党城市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增强党组织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坚持和加强党对城市工作的全面领导,加强城市社区党建工作,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提高党的城市基层组织建设质量。

二是对刚成立不久的街道,受客观因素影响,成立“街道党委”条件确实不成熟的,县级地方党委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考虑设立“街道党工委”,根据有关规定代表党委领导该街道工作,待条件成熟应及时成立“街道党委”。各地方党委对“街道党工委”必须严格管理、明确权责,关于“街道党工委”的“有关规定”可参考先进地区做法,比如,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北京市街道党工委和办事处职责规定》等进行规范。

三是对已设立“街道党工委”的街道地区,待成立“街道党委”后,县级地方党委应按规定同时撤销“街道党工委”这一派出机关。县级地方党委编制部门要按照《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印发,2019年8月5日起施行)等规定,合理修订含“街道党委”在内的“三定方案”,将原“街道党工委”相应职能归口至“街道党委”。县级地方党委可以考虑将原有的“街道党工委”领导班子成员套入新成立的“街道党委”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