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三月四日据Jing Li的评论补:北大的规定中没有说何种情况下应该撤销学位,如果撤销该由哪个机构决定。此事校方相当于用了对自身规定的无限解释权。这个制度上的缺陷应当修补。
撤销学位我觉得道理上能讲通,但程序上不妥。不过就现状来说北大也只能就这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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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的题目是“此事是抄袭还是写作经验不足的技术失误”
是抄袭。博士毕业,还有若干发表经历,也受过学术规范教育,还敢说是技术失误,不要脸。具体怎么抄的看下面的关于抄袭的公告链接。
抱着一本书抄了文章的50%以上,就算是写综述也不带这样的,何况这篇文章是以“需要创新的研究文章”的形式出现的。
每次引用文献(超过七个单词就算引用)都需要注明,不能说我开头引过了,后面就不引了。这篇文章要是按学术规范把所有引用都注明,肯定不会发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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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的题目是撤销学位的处罚是不是重了。
不重。(不过那么多人抄袭被抓了都不了了之,就她身败名裂一无所有,相比之下也可以说是重了。说回来还是那句话,no zuo no die why you try?)
关于抄袭的公告见
,可以看出抄袭部分超过了正文的50%。
抄了这么多,还只承认
我也是醉了。
北大研究生抄袭的处罚方法见
关于本科生抄袭该如何处罚:
这是07年版的。在05年版中更详细:
所以于艳茹的抄袭可以算作“情节严重”。如果抄袭的文章在她毕业之前发表,那么开除学籍没有问题。毕业之后才发现,也可以追究责任,只不过是把开除学籍换成撤销学位。就好像毕业论文抄袭,时隔多年才发现,也是要撤销学位的。
下一个问题是,该文章发表是在于艳茹毕业之后,但署名是北京大学,那么北大是否管得着?
情况是
由于有些学术文章审稿很慢,期间可能会有单位变动,按照学术规范,文章作者的单位应当是完成文章主体时所在单位,所以署名北大没有问题。(可以看出文章写作投稿是在北大期间)倒是”如果在2013年下半年发表我的文章,需要将我的署名单位从北京大学历史系改成未来的工作单位“是不可以的,事实上杂志社也没有这么做。
文章的发表作为在校期间学术活动的延续(后果),北大是管得着的。简言之就是”在校生的行为在离校后产生结果“,就好像学生离校前埋了颗定时炸弹,离校之后才爆炸。
话说回来北大说”文责自负“也不对。如果文章不是抄的,北大作为作者单位是得利的,肯定不会说这文章和北大没关系,你们算文章引用的时候不要算到北大头上。凭什么出了事就撇清关系了?
真正值得商榷的情况是:如果某人毕业之后,开始写作投稿一篇论文,内容都是抄的,假装是自己在校期间做出来的学术成果,署了原学校的名,结果发表之后被发现。原学校是否能撤销学位?
我觉得不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