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没有理想结婚对象、害怕家务、害怕没有自由的时间……各种各样不想结婚的说法频频出现在一些人的嘴里,他们被戏称为“恐婚族”。恐婚族不要婚姻却依旧害怕寂寞,有些单身的人希望能够通过收养的形式得到孩子,然而法律上对单身收养孩子有什么限制吗,办理收养孩子的程序又有哪些?本篇文章将要为您回答这个问题。
(一)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有:
1、无子女,既包括未婚无子女,也包括已婚因生理缺陷无子女或者尚未生育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主要是指收养人应当具备一定的抚养子女的经济能力和具有良好的品行。
3、年满三十周岁。
4、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5、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双方同意。这主要因为对子女进行抚育是夫妻双方共同的义务,所以,夫妻双方应当达成协议才能收养。
6、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规定。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条件比较宽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父母无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的也可以送养其子女。
(2)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不受收养人与被收养人须相差四十周岁的限制。
(3)被收养人可以为十四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7、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规定
(二)被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有:
1、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对被收养人的年龄进行限制,其目的是为了便于被收养人与收养人之间建立起亲子关系,以保障收养关系的稳定和发展。
2、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征求被收养人的意见,由其自己判断是否愿意和他人建立起父母子女关系。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法律上并没有把单身作为是否能够收养孩子的条件,也就是说,只要满足以上收养人应具备的条件,单身也是可以收养孩子的。
(一)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需要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1、收养登记申请书(收养原因和被收养人的情况);
3、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证明;
4、县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收养人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5、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无子女的证明;
6、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7、公告(刊登在收养登记机关所在地的报纸上,公告期60天);
8、相片4张(其中单人照半寸每人1张,三人照或两人照一寸1张);
(二)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送养的需要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生父母送养子女,须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单方送养;
2、收养人出具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结婚证;
3、收养人收养和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
4、送养人不得以送养子女为理由违反计划生育的再生育子女;
5、根据送养方和收养方的意愿可签订收养和送养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