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奸杀夫案

通奸杀夫案

通奸杀夫案是1918年2月发生于广西省河池县的一起刑事案件,涉及某甲与有夫之妇某乙通奸后合谋损害乙夫。

某甲为避免奸情败露,交予某乙一种破坏精神的药物,要求掺入乙夫饮食。因药物毒性未达致死程度且二人无明确杀人意图,司法审理中对适用《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第三百一十一条未遂或第十条产生争议。大理院最终判定应根据犯罪意图区分:若以致使乙夫精神损伤为目的,则依该刑律第八十八条按致残处理;若仅为迫使乙夫纵容通奸,则适用第三百五十八条妨害权利条款,同时要求核查是否存在毒杀未遂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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