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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LLO,大家好,我是SUNNY。今天继续和大家分享《一本书看透股权节税》(作者李利威)的读书笔记。本期继续分享的题目是企业并购之换股并购。被收购方为个人案例:蓝鼎控股2015年4月,上市公司蓝鼎控股(000971)发布公告,宣布以15亿元的价格,收购高升科技100%的股权,交易完成后,蓝鼎控股由纺织行业,转向互联网服务行业。高升科技的原股东为于平、翁远、许磊、董艳和赵春花5个自然人(以下简称“于平等人”)。根据蓝鼎控股的公告,蓝鼎控股拟向于平等人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其合计持有的高升科技100%股权,其中以发行股份方式支付交易对价的60%(约9亿元),以现金方式支付交易对价的40%(6亿元)。本次交易完成后,蓝鼎控股将持有高升科技100%的股权。
本次交易站在蓝鼎控股的角度,属于收购行为,即蓝鼎控股以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作为对价,收购于平等人持有的高升科技100%股权;站在于平等人角度,则是投资行为,即于平等人将持有的高升科技100%股权,评估作价15亿元投资至蓝鼎控股,增加蓝鼎控股的注册资本,同时换取了蓝鼎控股向其定向增发的价值9亿元的股份和支付的6亿元现金。图为蓝鼎控股收购完成后,站在不同交易方角度看本次交易的示意图。
换股并购的个税处理本次并购中,蓝鼎控股是收购方(或被投资企业),除印花税外,没有其他税种的纳税义务;高升科技作为被收购标的(或投资资产),只是股东发生了变化,不存在纳税义务;于平等人作为被收购方(或投资方),其取得的蓝鼎控股的股份和现金是否存在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呢?于平等人收到蓝鼎控股支付的6亿元现金部分,毫无悬念应确认所得,但对于换取的蓝鼎控股价值9亿元股份部分,于平等人有纳税义务吗?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共有9类个人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其中“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那么于平等人用持有的高升科技股权对外投资,该投资行为是否属于转让财产呢?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在本次交易完成后,高升科技的股东由于平等人变更为蓝鼎控股,高升科技股权的权属发生了转移,因此,投资属于转让的一种形式。对此,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和财税〔2015〕41号文件也给予了明确。但考虑到个人转让股权,如果获得的对价是“股份”,可能缺乏纳税必要资金,所以财税〔2015〕41号文件给予了递延纳税的税收优惠,即纳税人一次性缴税有困难的,可合理确定分期缴纳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后,自发生上述应税行为之日起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对分期纳税的程序做出了细化规定。上述优惠有两个需要注意的事项:第一,上述法规并未要求税款均匀分摊至五个年度,而是允许纳税人自行制订纳税计划,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因此,实务中纳税人可尽量争取税款递延至第五年。第二,财税〔2015〕41号文件同时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过程中取得现金补价的,现金部分应优先用于缴税;现金不足以缴纳的部分,可分期缴纳。例如,在蓝鼎控股案例中,于平等人转让高升科技股权,获得的股份支付对价,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根据于平等人与蓝鼎控股签订的协议,于平等人以资产认购而取得的蓝鼎控股股份,自正式发行后36个月内不得对外转让,即于平等人取得的价值9亿元的股份,有3年锁定期,并不能等同于现金。于平等人能否申请递延纳税的税收优惠呢?答:不能。由于于平等人将持有的高升科技100%股权投资至蓝鼎控股,取得6亿元现金对价,该6亿元应优先支付约3亿元个人所得税。由于现金部分足以支付税款,因此于平等人无法享受递延纳税税收优惠。也就是说,在纳税后,于平等人实际收到的现金只有3亿元。好哒,本期股权设计 - 知乎 (zhihu.com)分享就到这里了,感谢关注,SEE YOU~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