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如何理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指的是在法律面前,人的人格尊严平等,法律地位平等,主体资格平等。就拿题主所说的案例而言,法律面前的平等体现在,不论他是谁,刘铁男也罢,刘志军也罢,他犯了罪,也要站在被告席上,接受审判。这就是主体资格,人格尊严的平等。

至于其他,人和人之间从来就不平等,有些人有钱,可以请得起最好的律师,可以拥有最优质的司法资源为其辩护。本就是不平等。

其实,原来或者一直到现在也许到将来,刑不上常委潜规则,个人认为才是我国法制平等的缺失,需要继续建设的地方。

还有,法官在法律给予的限度内量刑是法律赋予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没有任何两个人犯得罪一模一样,同样是杀人,手法千差万别,情节千奇百怪,影响千变万化。共犯还有主从之分。

量刑不是数学公式,贪污了多少钱,参数abc往里带入一下子就出来了刑期。法律只能给它分档,比如十年以上二十年以下,20年以上,无期或死刑。剩下的就是自由裁量权。其他的弄错了都可以说,如定罪,法律依据是不是充分,事实认定是不是清楚,量刑的分档是不是合理,但唯独最后的自行裁量权不行。你不能去评判的,而对于当事人你不服可以上诉。

套用一句西方的法律谚语,原文记不得了。意思是这样的,法官的人格尊严就是法律的最后一道保证,你不能去做法官的法官,因为你不能为法官的法官再找一个法官。

当然现在我们的司法队伍的素质建设还任重道远。

最后,以上都是法律的应然状态,和司法实践的还有很大的差距,任重道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