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要区分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有什么意义吗?

为什么要区分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有什么意义吗?

处分性是具体行政行为的首要特征,这一特征将具体行政行为区别于行政事实行为,以及行政主体实施的其他行为。

行政事实行为: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管理、履行服务职能过程中作出的不以设定、变更或消灭行政法律关系为直接目的的行政行为。

性质:一种意思表示、实际操作

举例:提出供公众参考的信息、建议和指导,例如拖走抛锚的车辆,设置交通安全指示,竖立测绘标志等。

行政事实行为主要包括:

1.建议性行政事实行为

例1:县政府对村民进行行政指导,推荐种植优质农产品。

例2:某地连续发生数起以低价出售物品引诱当事人至屋内后实施抢劫的事件,当地公安局通过手机短信告知居民保持警惕以免上当受骗。

2.具体行政行为的补充

例:海关对扣押物品的保管、对没收毒品的销毁。

3.具体行政行为的衍生、相关行为:行政公务人员在执行公务过程中作出的事实行为

例:警察或城管在行使职权时采取殴打、刑讯逼供等暴力执法行为。

4.准备性、部分性行政行为:为最终作出权利义务安排进行的程序性、阶段性工作行为,通常是一些监察、检查活动

例:电子眼拍照,交通管理部门在高速公路上的测速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