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公证处回应老人送房给水果摊主「反复确认后办理公证」,摊主表示「赡养老人十年,获房心安理得」?

如何看待公证处回应老人送房给水果摊主「反复确认后办理公证」,摊主表示「赡养老人十年,获房心安理得」?

这件事真的能够体现出公证处在处理解决问题上的能力和业务专业水平。意定监护制度尚未完全制度化,能够办理这方面的公证需要多方面的证据去固定,而且也需要当事人自愿,并不是人人都能办。可以说普陀公证处在意定监护方面走在大多数人的前面,为意定监护在我国的制度化设计在进行探索和摸索,这种行为是值得鼓励的。

当然我们也欢迎家属能够搜集证据提出自己的主张,能够让立法者看到意定监护存在的一些问题。尤其是我国特色的问题。

譬如本案,在法定监护人反对的情况下意定监护是否仍然有效?该如何监督意定监护中被指定人的行为?实践中确实不乏有些家属为了争夺财产搞得家庭破裂社会矛盾重重,即便做了公证也能在诉讼时搞些事出来,弄得谁硬谁狠谁有理,这种风气决然要不得也是违背中央精神的,会影响司法权威。因此作为公证机关、司法机关在面对这些家属闹时一定要做好普法工作,不能一味让步,让善良的人吃亏,让老实的人吃亏,让债权人吃亏。

在意定监护成熟的国家,意定监护已成为社会保障的一部分,作为政府的一种社会职能。德国在意定监护制度的基础上发展出了代理预授权书和照管意愿书的登记监护制度模式。

而意定监护在我国落实的难点有三点。这里我做一个简单的介绍。

第一,如何衡平好法定监护人与意定监护人的关系。

本新闻便是典型的代表。我国千年儒家思想的文化传统决定了意定监护制度的落实和推广会存在很大的困难。自家人都不给,这是六亲不认吗?笔者认为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原则,尊重法定监护人监护权为辅助。只有当意定监护协议存在无效、解除情形或意定监护人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利益时才能赋予法定监护人救济权。法定监护权不以当事人约定归于消灭而是补充或劣后,法定监护人在意定监护人无授权、无法履行或怠于履行监护权时可以行使权利。

第二,社会资源不充足不充分之间的矛盾,即谁有权认定意定监护。这是立法者主要焦点所在。我国地大物博人口众多,社会资源配置不均,这就导致了直接套用日本、德国的方式会加重政府负担或者使制度落实不到位。从国外的成熟模式中我们能发现意定监护具有社会保障的职能,完全市场化显然是不行的,因此很有可能未来在这方面仍会采取以政府指导为主以市场化为辅的相结合模式。譬如在认定意定监护时交由公证处、具有一定规模的律师事务所等。

第三,如何监督意定监护制度。本新闻便是法定监护人行使监督权的一个典型。如上所述,法院在处理此类纠纷时便会考量意定监护的效力、意定监护的范围、被指定人是否履行了监护义务。在此起新闻里我们尚无法得出意定监护是否存在无效或解除的事由。同时,在监督意定监护时我国可以采取以民政部门登记、备案为主,仿照德国设立专门的监护庭处理此类纠纷。民政部承担一定的监护、指导职能,在情况紧急时能够联系到意定监护人以及法定监护人处理事务。监护庭可以与少年庭进行合并,与被指定人社区形成联动,通过社区社工了解被指定人以及指定人的情况并处理监护权的纠纷。而在本起新闻里,老人与水果摊主的监督则是通过「遗赠扶养协议」予以实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