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评价新罪名: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

如何评价新罪名:强制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罪?

先看一下《刑法修正案九》原文第七条新增第一百二十条之五 “以暴力、胁迫等方式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着、佩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服饰、标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就新增加的条文文理来看,构罪的标准是要求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方式达到“强制”程度,并且在“公共场合”穿着佩戴才能构成犯罪。当然,解决完基本解释还要解决哪些属于极端主义服饰的问题,这个可以参考《乌鲁木齐市公共场所禁止穿戴蒙面罩袍的规定》。另外,新疆自治区主席肖开提·依明在国务院新闻办公室2015年9月24日发表《新疆各民族平等团结发展的历史见证》白皮书的新闻发布会过程中答记者问道“蒙面罩袍不是少数民族的传统服饰,也不是穆斯林或者其他阿拉伯国家的服装,它是地地道道的一个极端的服饰。”那么未来两高出台具体司法解释的时候肯定还会对入罪服饰进行具体的规定。

以上是针对法条本身的解读。

从整个《刑法修正案九》来看,针对恐怖主义犯罪的法条进行大量的增补和修改,毫无疑问是为了强化对于恐怖主义犯罪以及扩散宗教极端主义思想行为的打击力度。当然,并不是说针对具体某个宗教,而是概括性的(当然也包括打击部分以藏传佛教为名行恐怖活动之实的行为)。

回过头来说说蒙面罩袍的问题,这样的服饰宽大(易藏武器),遮脸(难以识别),纯黑(阴暗),宗教性强(易联想到原教旨),在公共场合这样穿着很大程度上不利于辨认穿戴人身份,但同时也会吸引过往巡逻的民警和武警,在乌鲁木齐已经出台《乌鲁木齐市公共场所禁止穿戴蒙面罩袍的规定》后,直接穿戴上街已经足够被行政处罚了,在这样明确而不存在自由裁量权的法律法规要求下,在公安人员巡逻范围之内的执行情况应该会较为理想,但是巡逻不到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