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霸王条款并非一个法律术语,从学理上界定应当是不平等的格式条款的一种。一般是指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条款,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个人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霸王条款具有五大共性:
一是合同制定方明确指出发生任何后果概不负责;
二是条款中限制或者排除对方的正当权利,只约定消费者的义务;
三是合同制定方有意为自己设置不合理的权利,却减轻义务;
四是限制消费者寻求法律救助的途径;
五是加入“解释权”一词,规避法律的制裁。
霸王条款广泛存在于处于垄断地位的消费领域,如餐饮行业、银行业、保险业、电信业等,往往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行业管理等方式出现。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霸王条款:
1、“退、换商品包装或外观必须完好,否则收取相关费用”
2、“此卡务必在有效期内使用,卡内金额过期作废”
3、“本卡最终解释权归××公司所有”
4、“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保留对本卡消费细则作最终修改之决定权”
5、“本公司有权随时修改使用须知或终止本卡效力”
6、“特价商品,概不退换”、“促销商品,售出不退”、“打折商品,不退不换”
7、“本寄物柜仅作物品保管,如有遗失概不负责”
生活中还有很多,无法穷尽。
“霸王条款”为无效条款,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因此,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