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男女逐渐平等,可是新生儿男女比例却差异更大?

为什么男女逐渐平等,可是新生儿男女比例却差异更大?

先说结论:现阶段出生性别比不可能失衡,更不可能差异更大

虽然有不少人宣称中国男女比例失调,但是没有统计数据或实物表明溺杀女婴与“性别比”有直接联系,除了零星的新闻报道,国家和地方从未提供过早期怀孕使用过超声波数量的数据库。很多人之所以倾向于使用这种假设,一方面这看起来更容易被“接受”,容易让人们将其同重男轻女和计划生育相联系起来。另一方面,很多学者安于坐在办公室查阅资料,而不愿去身体力行的实地考察。

关于网上流传的所谓90年代B超下乡的真相:1986年,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卫生部正式禁止使用超声技术进行产前诊断,但母亲或胎儿健康状况不稳定的情况除外。

在一些关于失踪女孩的文章中,其假设是村民们溺杀女孩比抚养她们更为容易。然而更有可能的情况是,当地公安和社区居民比较漠视和不上报失踪女童的现象,而不是堕女婴或女孩的意外死亡。如果是后者必然引起当地公安机关的介入,而对前者的态度可能只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事实上,登记死亡人数的增加反映了相反的情形,死亡报告是难以隐藏的。

长期以来,公安局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之间严重地缺乏协调和监督。虽然两个部门都负责提供出生证明,但在许多时候,两个部门都认为出生登记不是他们的责任。由于部门之间缺乏协调, 一些更有权力的部门(比如乡政府)就可能干预出生登记报告。的确, 当地镇或县的官员有很强的不报超生孩子的动机。在全国主要人口普查年,干部管理体制在女孩的数量和宽松的出生登记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在每一个管理人口的县、镇一级的最高领导,尤其是党委书记对政策执行与向上级汇报有最后拍板的权力。为了减少地方主义,领导干部每三到五年换届。这些官员可能晋升到更高一级的领导岗位上,比如说从乡镇到县。然而,如果他们政绩平平,这些领导干部只能被平级调动, 甚至是退二线。

对于当地干部来说,计划生育的成功与失败取决于数量、出生率以及超生数量。计划生育已经变成了一项优先政策,并且晋升也取决于出生率低于已建立的目标。然而,村民们对计划生育政策总是逃避。开始于80年代初的计划生育政策,到80年代中期对领导干部来说一家只生一个孩子的政策已经明显的在农村地区行不通。领导干部被分配到特定的县或乡镇只呆三到五年,在此期间领导干部要保持出生率的降低以及社会的稳定。对这些干部来说关键是在他们调离一个地方之前的几年内保持有效的政策执行。假如领导干部想晋升,村民们又反对计划生育(不登记女孩),结果是,干部只能不报超生孩子。的确,对于干部来说,最有利的不是强迫父母交罚款和进行登记,而如果其辖区内出现溺杀女婴的现象会严重影响其仕途,这是领导干部无法容忍的,最优化的解决方案显然是不上报这些已经被超生的孩子。1990年、2000年和2010年的人口普查显示,未报告的男婴在1岁到10岁之间被登记,但是大多数在10岁以后登记的儿童都是女婴。[1]

从1999年到2013年,美国接收了7.1万名中国收养儿童,其中绝大多数是女性。根据每年8000例国际收养的上限估计,从1990年到2010年,还有16万名女性失踪。虽然国际收养的女童只占失踪女童的很小比例,但国内收养的女童在“出现”的年龄较大的群体中所占比例较大。大多数孤儿是被遗弃的女婴,没有登记,也没有出现在国家统计局的统计数据中。然而,一旦被收养,他们就被他们的新家庭登记了。考虑到在收养和收养过程中花费的时间,我们认为这些孩子中的大多数都是在出生几个月后才正式登记的。因此,国内收养属于未报告女婴的范畴。此外,与国际收养不同,在中国被收养的大多数女孩可能在1岁之后才会“出现”在随后的人口普查中。据估计,国内收养儿童的上限为每年约3.5万例,1990年至2010年的收养总数为70万例。因此,我们认为,在新增的1100万女性中,收养儿童约占6%。如果我们考虑到女性死亡率、国际收养等情况,我们粗略估计从1990年到2010年大约有1500万失踪女孩。我们发现有1100万新增的未报告女婴出生,这就解释了失踪女婴的73%。即90和00后女孩漏报占性别比偏高部分的四分之三。[2]

2015年是开放二胎的第一年,这一年国家公布的出生性别比是113.51,而医院分娩性别比是108.62,这说明:女孩漏报照比一胎化时代的10点左右明显下降,但还是有5点左右。同样需要注意的是,实际性别比应比分娩性别比更低,因为有的家庭为了逃避计生款,连出生证明都拒绝办理。当人口普查时,再刻意的将自己的女儿“藏”起来,数以百万计的女孩这样被隐藏了下来。[3]

到2018年,公布的出生性别比为110.9,当然此后并没有分娩性别比的相关数据。按照以前的规律,平均每年下降一点出生性别比,女孩漏报减少到3点,这是基于目前最合理的估计,那么2020年的实际出生性别比或许就是最合理的105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