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的役字该怎么理解?

地役权的役字该怎么理解?

要解释这个“役”字,得先看看日本旧民法。日本从未通过的1890旧民法里面解释了“地役”为何。(日本现行民法里仅仅解释了地役权的意思,而没有单纯解释“地役”)

这样一看就很明显了。这个役字大概率就是指“负担”。从地役权双方的名称也能看得出来。提供便宜的一方叫做「承役地」(即承受负担之地),而接受便宜的一方叫做「要役地」(要求对方承受负担之地)。

为什么要用“役”来翻译呢?以下是我个人猜想。

很多法学生都知道,日本旧民法是基于法国民法典改来的,而地役权在法文里就称servitude。这个servitude来自拉丁文的servitus,而servitus在罗马法里就有役权(即使用他人财产的权利)的含义(查士丁尼法学阶梯 Lib. II, Tit. III, De Servitibus)。而servitude除了役权的意思,还有“从属”,“奴役”以及“劳役”的含义。我猜,19世纪日本法学家据此将servitude翻译成了“役“。

这个用英美法解释可能还容易一点。英美物权法里,地役权就叫Easement appurtenant,即便宜/方便。承役地叫servient estate,而要役地叫dominant estate. 从字面上看,这两块地是有主从关系的。dominant estate是主人,而servient estate是负有劳役的仆从。而仆从需要给主人提供服务;这便是主人的“役权“。

Servient estate bears the burden. Dominant estate takes the benefits.

这里的burden,可不就是“役”嘛。

以上内容全是我猜的。熟悉罗马法的同学如果发现错误,请尽管指出,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