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立法解释”:“立法解释”等同于它解释的对象,有明确法律依据。《立法法》第五十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关于“司法解释”:法院在裁判中一般是将“司法解释”等同于法律的效力,但是其依据不明确,学界对于司法解释是否应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存在一定讨论。
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司法解释的现行法依据主要为:
《立法法》
第一百零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的、原则和原意。遇有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况的,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或者提出制定、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外的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不得作出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
《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三十二条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在审判过程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
二、 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解释工作的规定》(法发〔2007〕12号)
第二条 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
第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由此可见,前三项全国人大颁布的法律或决议中授予了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的权力,最高人民法院自行规定,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
对于最高法院的该规定,存在两点疑问:其一,最高法院自行规定其所作出的司法解释具有法律效力是否超越权限,是否具有合法性;其二,该条文所规定的“具有法律效力”是否指的是“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比如我们通常所说,有效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但是不能说合同“与法律具有同等效力”)。对于以上两点疑问,存在学说讨论,但是没有确凿答案。因此,如果认为该规定“不合法”或者有不同理解,也就有了文章中所讨论的司法解释效力该如何界定的问题。
笔者认为,就司法解释的性质来看,是最高法院对于具体条文在审判中应该如何适用的规定,其全部功能在于指导法官进行司法裁判。我国法律尚存许多不完善之处,最高法院依据审判经验制定司法解释填补法律漏洞是十分必要的,在实践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司法解释的效力与法律相同,在审判实践中也是毋庸置疑的。
部分相关学术论文:
王成. 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效力研究[J].中外法学, 2016, 28(1):263-279.
齐玎.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权:释法抑或造法[J]. 厦门大学法律评论,2016(1).
刘风景. 司法解释权限的界定与行使[J].中国法学, 2016(3):207-225.
徐凤. 我国法院司法解释制度的反思与完善[J]. 法学杂志, 2016, v.37;No.267(5):81-8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