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谢邀~我有个本人轻度参与的故意杀人案,勉强可算。
根据事后犯罪男子的供述大概是这样:
我是个货车司机。
去年冬天,我和老婆两个人都坐在汽车里,又吵架了,一怒之下我拿起车内的撬棍(铁的)猛击我老婆头部。我觉得她是死了,就开车来到xx河边(长江上游,汹涌!),然后把她拖了下了,拖的过程中我听见她在呻吟,当时天下着大雨,我也没顾那么多,把她推进了河里,看这她被冲走了。
接着,我又用洗涤剂把车内血迹洗刷干净,把撬棍也扔了。然后我给我爸打了个电话,说我杀了人。
直到最近,我岳父见到我问起她怎么那么久不见人,拖着我去警局报案,我看瞒不下去,才说了出来。
警方介入以后,从火车内提取到少量血迹,经司法鉴定确系此人妻子的血迹,且为喷射行成。
但是:1.案发至今下游无对应尸体的发现记录。2.凶器无法查找。
直接证据就是此人供述~外加,此人父亲的转述。
最后,案子交给基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未遂)起诉,理由是,此人有故意杀人动机和行为,但尸体印证,无法认定杀人既遂 ,故为未遂。基层法院支持了检察院的起诉罪名,宣判时我没有跟进,但肯定是10--15年有期徒刑。
其实,我到觉得,长江上游这条湍急!汹涌!刺骨!的上游河流,又遇到案发时下雨涨水,又是冬季水温更为冰冷,一个会游泳的大活人扔进去也是个死,何况奄奄一息的女子。
但是 ,司法机关还是担心要是真是这么巧,万一万一万一这女的哪天机缘巧合出现了 ,判死刑的法官恐怕也完蛋了 。所以,在现行体制下,还是理解最后这种判决结果。
哎,平日里各种原因落水的人,尸体大多也会被下游水电站给拦截到,这次却偏偏没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