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午餐时间是否计入工作时间,用人单位应当在员工入职时,明确以规章制度形式或劳动合同约定明确告知,不外乎两种情形:一是午餐时间计入工作时间,另一种是午餐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间。
对于明确规定将午餐时间计入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员工可以弹性安排此段时间,如果确实因工作需要,员工可以妥善协调好午餐时间和工作时间。
而对于明确规定午餐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除了履行以规章制度形式告知员工的义务以外,还需要具备:此段时间员工能够自由支配,而不是处于工作待命状态、或是临时安排工作任务等。
如果用人单位明确告知员工,午餐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间,但出现任意占用员工午餐时间,让员工处于工作待命状态或实际工作状态,那么,午餐时间应当认定为上班时间。
【举个例子】
小张入职某商贸公司,上午工作时段为9点到12点,下午工作时段为13点到18点,中午12点到下午13点是午餐和午休时间。小张认为公司要求员工每天工作9小时应当支付加班工资。公司认为就餐和午休时间不属于工作时间,无需支付加班费。小张不服,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加班费。
据劳动仲裁部门调查,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及员工手册中明确告知员工中午有1小时用餐和休息的时间,且实际上员工也利用这段时间进行午餐和午休。所以小张中午用餐休息的1小时,不属于上班时间,单位无需支付加班工资。
【再来一个】
小李是某便利店的售货员。和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后,公司以明确告知:每天工作时间是11小时,白班是早上6点到下午6点,中午有1个小时的用餐时间。
入职后,实际的情况是:用餐期间小李还必须留在柜台前,但公司在计算工资时却将这1个小时扣除了。双方就此问题产生了矛盾争议。
小李认为:公司虽然规定这1个小时为用餐时间,但实际上却因为人员配备紧张问题,自己经常是一边吃饭,一边工作,并没有离开工作岗位,应该算作工作时间,公司应当补发工资。
公司则认为:公司民主决议通过的《员工手册》明确规定了所有员工每天午餐时间为1小时,被告入职时也学习过手册,员工对这个制度是知道的,所以中午用餐时间1小时不应属于工作时间。
双方的矛盾焦点集中在:中午的用餐时间是否计入工作时间?在审阅双方的证据后,仲裁部门认为,根据公司对便利店柜员工作的岗位要求,实际上小李在用餐时仍在工作岗位上且仍处于实际工作的状态,公司扣除1个小时作为休息时间显然不合理。
以此类推,除了午餐时间,有的用人单位还会安排午休时间、工间休息时间……用人单位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员工工作时间。衡量是否计入工作时间的标准:一是用人单位是否以规章制度方式明确告知员工,二是用人单位是否任意占用员工休息时间让员工不能自行支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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