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 实质重于形式是什么? 形式重于实质是什么?

长期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 实质重于形式是什么? 形式重于实质是什么?

融资租赁的形式是“租赁”,实质就是“分期付款销售(购进)”(直租)或“抵押贷款”(售后回租)。

所以,会计处理时,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对融资租赁的会计处理也分为了两种情况:直租和售后回租。

因为直租的实质就是“分期付款”,对于出租方就是“分期付款销售”,对于承租方就是“分期付款购进”。因此,对于承租方来说,直租的会计处理几乎等于是分期付款购进固定资产的会计处理;对于出租方来讲,直租的会计处理几乎等于是分期付款销售租赁资产。

同样,对于售后回租,如果不构成实质销售的,实质上就是抵押贷款,会计处理只需要确认金融负债即可(新租赁准则);如果构成了实质销售的,则需要先确认销售,再确认租赁,对合同需要拆分处理,按照经济实质进行会计处理。

“形式重于实质”,是指很多时候形式比实质更加重要,主要出现税务处理中。比如,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为取得收入实际发生的成本费用可以税前扣除。但是,大家都清楚一点:发票。在我国长期以来非常注重“发票”这个形式,哪怕经济实质已经满足税法规定的税前扣除条件,但是很多时候如果缺乏“发票”这个形式,其最终也是不得税前扣除的。同样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也是需要增值税专票等形式,并不能按照所谓经济“实质”就能抵扣进项税额。

所谓“实质”,是需要一定的职业判断;对于同一经济事项,不同的人经过职业判断后,可能得出不同的结果。因此,所谓的“实质”在很多时候具有不确定性。

而“形式”,很多时候是法律法规直接明确规定,相比于所谓“实质”,更加具有确定性。因此,在税法执行或遵循过程中必须要注重法定的“形式”,才能保证法律的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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