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为了改著作权滥用的论文天天失眠,这篇改了又改的论文就是受到了超前点播的启蒙,所以半夜垂死病中惊坐起的强答一波。
经济学的研究者对于超前点播的评价大多是中性的,不褒不贬。他们能接受超前点播,因为超前点播是一种价格歧视,直白点就是在价格上看人下菜碟,就像奶茶的第二杯半价和高铁的学生票一样。即使不怎么喜欢超前点播的经济学人,也说要交给市场选择,等待两大视频平台被市场抛弃。但巨头毕竟是巨头,缺乏竞争对手的情况下怎么可能自然被市场淘汰?求助盗版成了问题的出路,可怜我们国家知识产权人四十年如一日的普法宣传,影视行业版权意识隐隐有些一朝回到解放前的趋势。
超前点播这种价格歧视不受法律约束。它一没有违反价格法,二没有阻碍市场竞争。所以可以看到,庆余年案两位律师起诉是以广告法和合同法为名义提起的。其实都是剑走偏锋,对于捞钱这个行为本身没有本质的触及。法院虽然判胜了,但是合同法具有封闭性,取得并不怎么完全的胜利的是两位原告,和平台会员…关系不大。何况视频平台还紧紧攥着用户协议修改权。钱多技术好法务强大还控制作品内容的还是视频平台,用户还只是为了看个半截故事跪着要饭的。
不解决捞钱问题,超前点播之后还会有超超前点播和比任何人都快点播。割韭菜嘛,平台穷了就收你一波儿,我让你提前看内容了啊,我不过分吧?在知识产权这方面,不可否定美国的月亮确实圆,他们的法律制度和企业策略经历了太多真刀真枪的司法案件的打磨。想想风靡全球的网飞,分级会员+视频一次放出的经营模式比起来超前点播还是怎么看都觉得优越。
如何解决捞钱?先要搞清楚捞钱的本质。为什么能捞钱?因为平台有内容垄断的优势,你想看,他独家。现在的平台一个个都是心理学大师,千方百计勾着你追剧的欲望。内容垄断优势从何而来?从著作权。解铃还须系铃人,求助著作权法才是一劳永逸的解决方案。著作权滥用制度于是成了我设想的出路。
按照我的观点,凡是一心捞钱、置大众利益于不顾、坐视社会版权风尚的被践踏的无良行为,就构成著作权滥用。对于构成滥用的,该罚钱就罚钱,该整改就整改,屡教不改的,该送走就送走吧,只要大众需求在,总会有新的视频平台补位的。
牢骚发完了,快天亮了,睡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