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吴川14岁少女被12人(包含未成年人)轮奸案的判决?

如何看待吴川14岁少女被12人(包含未成年人)轮奸案的判决?

竟然是去年的问题了,为何这两天会频繁出现在我的TL上?

既然看到了,那我也来插个嘴。

在一宗强奸案中,需要考虑的最常见量刑情节有:

1、轮奸。

只要是2人以上,持轮流发生性关系的想法,即使实际啪过的只有一人,也同样构成轮奸。所以“轮奸”这个结论,实际包含的情节从轻到重的可能为:

轮奸是强奸罪的加重情节(我不想再去论述从重和加重的区别了),法定量刑幅度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但是在选择基础量刑的时候,如果只有1人啪,其他人都只是看着,那基础量刑通常会选择最轻的10年;但如果12人全部都啪过,那基础量刑有可能是无期以上。因此,几个人实际啪过是关键的量刑情节,也是首先需要考虑的。

此外,次数也很重要。短时间内是人均一次,但如果啪的人数多,也有可能后面的人啪完,前面的人又恢复过来再啪一次。这也是需要考虑的,啪两次就比啪一次要重。

2、后果

14岁的未成年人,通常生理还没发育完全。那么,在她受创的角度需要考虑的是:

如果造成精神失常,或者自杀,通常也可认定为刑法236条加重情节之一的“致被害人重伤、死亡或其他严重后果”里面的“严重后果”,同样也是在十年以上有期、无期或死刑来量刑。虽然已经有轮奸情节在这一量刑幅度了,但这些情节也会使基础的量刑选择再偏重。

另外自杀未遂能否用这条处理,实践中有不同的意见。

3、手段

使用的手段,由重到轻依次为:

4、具体过程,以及团伙成员的作用程度

每次只有一个人能啪,那此时其他人在干什么?默默躲在角落玩手机,还是在旁观,还是一起在猥亵被害人?或者压着被害人的手脚?具体的猥亵过程是亲亲摸摸,还是使用其他器官?

根据提供帮助或者参与程度的不同,量刑也会不一样。

比如如果全程都在猥亵,但没有直接啪的,可能会认定为从犯。但如果猥亵的情节也与啪没太大区别(只是使用的器官不同),也有可能不定从犯,或者定了从犯不减轻。

但如果只是默默坐在一边玩手机,或者默默旁观,连被害人的手都没摸过,虽然也是强奸的共犯,但定为从犯并减轻处罚,甚至有可能是缓刑。

新闻

里面对案情的描述有一句:

那么很有可能其中有些人只是猥亵,有些人啪。

整个过程持续的时间比较长。

在“滋事——胁持——提出犯意——强奸、猥亵——转移——强奸、猥亵”的整个过程中,有些人出力多,有些人出力少;有些人全程参与,有些人参与一段。都不一样。

提出犯意的人自然会重于盲目从众的人;如果没有明确的合谋过程,那第一个带头的人会重于其他人;从滋事阶段就开始参与的人就比啪的阶段才参与的人要重;啪完还啪的人会比啪完就走的人要重;协助转移的人会比默默跟随的人重。

5、当事人的年龄

犯罪者满了16岁,虽然要从轻或减轻,但轻判的幅度会小很多;

14-16岁之间的,从轻或减轻的幅度会更大。

另外,受害人的年龄也是需要考虑的:受害人是未成年人,也要重判。

6、事后的态度

包括对罪行是否承认,有没有避重就轻;事后有没有找被害人一方赔礼道歉作出赔偿,还是威胁被害人不得报警。等等

把上面这些以及还可能存在的我没想到的情节综合起来,才能得出最后的量刑。

然而这么多可能性在新闻里就是一句话:14岁少女被12人轮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