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指定监护人?

法院指定监护人?

谢邀~

这个问题的核心不在于法院问不问你为什么指定监护人的问题,而在于你一旦成为了监护人是否可以处置房屋的问题。先把法条搬出来:

《民法总则》 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根据上述规定,监护人资格存在顺位关系,对于成年人的监护人资格而言,被监护人的配偶是第一顺位,父母子女属于第二顺位,换言之,你父亲(如在世)应属于第一顺位,其次才是你的外公外婆(如在世)和你及其他兄弟姐妹(如有)。如果不存在上述情况,你属于当然监护人,法院通常也不会细究你申请无民事行为能力及监护人的目的,除非你存在明显的恶意情形。也就是引申到第二个问题——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

《民法总则》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如果你卖房子是为了生活便利,且向法院明确重新购置的房产仍会按照共同共有的方式加入你母亲的名字,估计法院也会为你的一片赤诚而感动。反之,如果你卖了房子,新房只写你自己的名字,或者用于挥霍(假设),可能构成侵犯被监护人利益,应承担法律责任。继续搬法条:

《民法总则》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以上,希望对你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