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说明公式之前,先讲清楚增值税的内核:销项税-进项税。学过税法的人都知道,不细说了。
只不过在出口环节中,(按照马兆瑞老师的思路)进一步区分为:内销销项税、外销销项税、内销进项税、外销进项税。如下图:
因为销-进=应纳,因此只有:销-进<0(即应纳税额小于0,图中-A)才会有留抵/退税的事情。
第一个核心公式出来了:应纳税额-A=销项税(仅内销)-进项税
虽然是出口创汇,国家支持,但是财政上把出口产品原料的进项税全退给你,有点吃不消,所以有一部分进项税国家还是要留下,所以要从进项税剔除出来,计入营业成本。
事实上,很多国家鼓励出口的服务业、技术,退税率=征税率,也就是进项国家全部退给你。
不得免抵税额=FOB×国家要留下的部分=FOB×(征税率-退税率)
问题是,既然是从进项税剔除,按理应该用外销产品进项税×(征-退),为啥用出口商品的FOB呢?
——因为会计核算上的困难,你购买原材料、生产的时候,是把东西分成两拨,一波生产内销产品,一波生产外销产品吗?肯定不是啊,这样核算太麻烦了,而且也容易被钻空子,因此直接用出口部分离岸价FOB(这个海关可以直接监控、方便地获取价格)来代替外销货物进项税。
经过丰富后的第一个公式:应纳税额(-A)=销项税(仅内销)-(进项税-不得免抵税额)
如果按照-A来退税,很快就能发现一个问题,国家不仅把外销产品的进项税退给你了,而且还把内销产品的进项税退给你了,这时,其他只做国内贸易的工厂就不干了:凭什么我们进项税只能结转留抵,而它外贸企业即便是内销的产品进项税也能退?所以有了第二个公式:
免、抵、退税额(B)=FOB×退税率,这里免抵退税额可理解为:外销产品进项税
至于为何要用FOB,上边我也讲过,不赘述。(有人问,这样不精确啊,确实不精确,但是效率高)
因此,出口退税问题的核心和本质:比较你的应纳税额-A和出口产品对应的进项税,按照少的给你退。
那么问题又来了,为啥不直接按照FOB×退税率,直接退外销产品的进项税就完了?
我也想全给你退,但是税务局不干啊,(凡是涉税的,能多征就多征,能少退就少退)
(这个超级好吃)
税务局说:我让你把进项比 销项多的全都退了,你还要啥自行车?好吧,那就(第三个公式)|-A|和B里边选一个少的退吧。
那么,“免抵税额”又是?
免抵税额=B-退税额,是城建税、附加费的计税依据。就是图中“外销进项税”虚线上的那一部分。税务局说:外销的销项给你免了,还有多出这一块是内销产品销项与内销进项+外销进项抵扣(按理来说,内销销项只能用内销进项来抵),这部分既然不给你退,那就让你抵,虽然可以抵,但是本来这块是应该做城建税计税依据的,这不可免哦。
